2009-07-22

MPF 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之供款將如何在評稅時扣除

強制性公積金 (MPF) 計劃之供款將如何在評稅時扣除?

 

由 2000 年12 月1 日起,除了在 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 (簡稱《強積金條例》)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,全職及兼職僱員,以及自僱人士 (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),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。《強積金條例》規定,但凡月入 5 ,000 元或 以上的僱員或自僱 人士,其強制性供款為收入之 5%,上限為每月 1,000元或每年12,000元。

根據 《稅務條例》第26G條 及 附表 3B ,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。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, 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/利潤中最多可扣除12,000 元 ,但此數額並不包括自僱人士以僱主身分為其僱員付出的供款額。 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,不能在應評稅入息或利潤中扣除

僱員如無其他兼職,一般的評稅例子如下:

每月入息

強制性供款
﹝一年計﹞

自願性供款
﹝一年計﹞

計算應課薪俸稅入息時可扣除的供款額

$10,000

$6,000

-

$6,000

$10,000

$6,000

$3,000

$6,000

$20,000

$12,000

-

$12,000

$30,000

$12,000

-

$12,000

有薪俸收入而又經營獨資或合夥業務的人士,一般的評稅例子如下:

 

入息
﹝一年計﹞

強制性供款
﹝一年計﹞

計算應課稅入息/
利潤時可扣除的供款額
(最多$12,000)

受僱年薪
獨資業務利潤

$120,000
$100,000

$6,000
$5,000

$6,000
$5,000

受僱年薪
獨資業務利潤

$500,000
$400,000

$12,000
$12,000

$12,000

受僱年薪
獨資業務利潤

$120,000
$500,000

$6,000
$12,000

$6,000
$6,000

受僱薪酬
(於4 月30 日離職)
所佔利潤 (*合夥業務)

$10,000

$300,000

$500

$12,000

$500

$11,500

*註: 一般情況下,從合夥業務賺取的利潤通常都不會在個別人士報稅表 (B.I.R. 表格第60號) 上申報。但如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由「僱員」之身份轉為「合夥業務的合夥人」,則所有收入/利潤均需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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