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 2000 年12 月1 日起,除了在 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 (簡稱《強積金條例》)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,全職及兼職僱員,以及自僱人士 (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),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。《強積金條例》規定,但凡月入 5 ,000 元或 以上的僱員或自僱 人士,其強制性供款為收入之 5%,上限為每月 1,000元或每年12,000元。
根據 《稅務條例》第26G條 及 附表 3B ,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。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, 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/利潤中最多可扣除12,000 元 ,但此數額並不包括自僱人士以僱主身分為其僱員付出的供款額。 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,不能在應評稅入息或利潤中扣除 。
僱員如無其他兼職,一般的評稅例子如下:
每月入息 | 強制性供款 | 自願性供款 | 計算應課薪俸稅入息時可扣除的供款額 |
$10,000 | $6,000 | - | $6,000 |
$10,000 | $6,000 | $3,000 | $6,000 |
$20,000 | $12,000 | - | $12,000 |
$30,000 | $12,000 | - | $12,000 |
有薪俸收入而又經營獨資或合夥業務的人士,一般的評稅例子如下:
| 入息 | 強制性供款 | 計算應課稅入息/ |
受僱年薪 | $120,000 | $6,000 | $6,000 |
受僱年薪 | $500,000 | $12,000 | $12,000 |
受僱年薪 | $120,000 | $6,000 | $6,000 |
受僱薪酬 | $10,000 | $500 | $500 |
*註: 一般情況下,從合夥業務賺取的利潤通常都不會在個別人士報稅表 (B.I.R. 表格第60號) 上申報。但如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由「僱員」之身份轉為「合夥業務的合夥人」,則所有收入/利潤均需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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